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起草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统一管理本区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工商联和人民团体等机关的机构编制工作。
三、负责研究拟订本区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协调并组织实施本区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工作。
四、负责协调区委、区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职责配置及调整工作,协调区委、区政府各部门与街道、乡镇之间的职责分工。
五、负责审核报批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机关和区工商联、人民团体以及街道、乡镇等机关的处级机构设置;核定处级机关的内设机构。
六、统一管理本区行政编制总额;核定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和区工商联、人民团体等机关的行政编制。
七、负责研究拟订本区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审核报批相当处级事业单位的设置及其主要职责、人员编制和经费性质;核定相当处级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核定相当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置及其主要职责、人员编制和经费性质。
八、负责审核报批本区机关处级和事业单位相当处级领导职数;核定本区机关科级和事业单位相当科级领导职数。
九、负责本区行政编制、事业编制、执法专项编制、机关工勤编制及其他各类专项编制的实名制管理,对机关、事业单位进人使用编制进行核准。
十、负责监督检查本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法规的情况以及机构编制的落实情况。
十一、负责本区事业单位法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统计工作。
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区编委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