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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调整2项区政府部门要求基层开具的涉及群众办事创业各类证明的通知
信息来源: 冯超 发布日期: 2017-03-24

   房行审改字〔2017〕2号

  关于取消调整2项区政府部门要求基层开具的涉及群众办事创业各类证明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区直相关部门:

为方便群众办事创业,减少管理环节,规范政府管理行为,现取消调整2项区政府部门要求基层开具的涉及群众办事创业各类证明,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直相关部门、乡镇(街道)要将文件有关要求部署落实到办事窗口,对涉及取消的证明材料,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

二、对于取消调整的证明事项,各有关部门要抓紧修订文件规定,简化相关事项办理流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取消调整的证明事项全面落实。

三、今后,区政府部门、乡镇(街道)一律不得擅自增设和调整要求基层开具涉及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因法律法规明确增设或调整的,要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区审改办备案。

  

 

  

  房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2017年2月3日


附件 :房山区取消调整2项区政府部门要求基层开具的涉及群众办事创业的证明目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