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事业单位登记行政许可决定书
房山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机关于2006年4月6日准予 北京市房山区建筑勘察所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备案),根据以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经审查,现准予 北京市房山区建筑勘察所 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收缴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公章、财务章。
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