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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管理科权责清单及相关工作流程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2017-02-24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的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1 政府内部管理事项 机构改革和管理体制改革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编制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管理职责;
2.《www.828365.com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的编制管理科职责。
编制
管理科
1.管理责任: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机构、核定编制;
2.审批责任: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型和使用范围审批编制;
3.保密责任:按照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对尚未出台的机构改革方案和编制调整方案承担保密责任;
4.责任时限:根据上级或领导工作部署及改革时限完成各项改革工作;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第十五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型和使用范围审批编制。
 
1.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超机构限额审批机构,超越权限提高机构规格、加挂机构牌子、变更机构性质或者名称的;
3.超编制限额审批编制,或者违反规定挤占、挪用编制的;4.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数的;
5.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七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处理:(一)超机构限额审批机构,超越权限提高机构规格、加挂机构牌子、变更机构性质或者名称的;(二)超编制限额审批编制,或者违反规定挤占、挪用编制的;(三)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数的;(四)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法规设定
2 政府内部管理事项 机构编制日常管理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编制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管理职责;
2.《www.828365.com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的编制管理科职责。
编制
管理科
1.管理责任: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机构、核定编制;
2.审批责任: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型和使用范围审批编制;
3.责任时限:①副处级以上机构的设立、变更、撤并、增挂牌子及其他机构编制事项,接到请示或意见10个工作日安排调研,调研后20个工作日完成意见,上办务会后,待编委会及区委区政府会议研究后上报市编办,市编办批复后报经编委领导审批后完成批复;②科级机构的设立、撤并、更名、增减牌子等机构编制事项,接到请示后5个工作日安排调研,调研后5个工作日完成意见,上办务会后,3个工作日批复相关单位;③编制调整事项,核减编制或部门内部调整事项,接到请示后5个工作日安排调研,调研后5个工作日完成意见,上办务会后,3个工作日批复相关单位;增加编制或同级跨部门调整编制事项,除上述时限外,需要待上编委会研究决定后,批复相关单位。④科级事业单位转变经费性质事项,接到请示或意见10个工作日安排调研,调研后20个工作日完成意见,上办务会后,待编委会及区委区政府会议研究后批复相关单位;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第十五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型和使用范围审批编制。
1.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超机构限额审批机构,超越权限提高机构规格、加挂机构牌子、变更机构性质或者名称的;
3.超编制限额审批编制,或者违反规定挤占、挪用编制的;4.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数的;
5.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七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处理:(一)超机构限额审批机构,超越权限提高机构规格、加挂机构牌子、变更机构性质或者名称的;(二)超编制限额审批编制,或者违反规定挤占、挪用编制的;(三)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数的;(四)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法规设定

附件 :科级机构的设立、撤并、变更名称、增挂牌子的办理程序 .docx

附件 :副处级及以上机构的设立、撤并、变更、增挂牌子及其他机构编制事项办理程序.docx

附件 :部门之间或部门内部职责调整办理程序.doc

附件 :编制调整办理程序.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