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的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备注 |
1 | 政府内部管理事项 |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 | 1.《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三条: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管理权限,履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职责; 2.《机构编制“12310”举报受理工作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受理“12310”举报;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评估机构和编制的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 |
监督检查科 | 1.监督检查责任:严格上级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对区属各部门机构编制管理和“三定”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研究完善全区监督检查体制机制并加以落实; 2.评估责任:制定年度评估计划,按照我区制定的评估办法,定期对区属各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进行实地评估; 3.举报受理及办理责任;对决定受理事项,提出拟办意见,可自办、交办,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及时反馈结果。 |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2.《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中央编办发[2007]5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十一条; 3.《机构编制“12310”举报受理工作规定》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4.《www.828365.com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1.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2.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举报受理人违反纪律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七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机构编制“12310”举报受理工作规定》第二十五条:举报受理人员不准向被举报人或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件相关情况;不准私自摘抄、复制举报件或者擅自将举报件带出工作场所;不准歪曲、隐瞒和捏造举报内容;不准推谤、拖延、压制不办;不准利用举报件谋取私利。 |
法律法规设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