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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本区党政机关、群众团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冯超、汪国华 发布日期: 2016-05-2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本区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以下简称“群团”)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本区启动党政机关、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为党政机关、群团发放统一样式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区编办负责本级党政机关、群团的赋码和发放证书工作。赋码发证时,使用“www.828365.com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专用章”。

二、赋码及证书发放

党政机关、群团在申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刊载事项变更时,按照相关服务指南填写表格、加盖公章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区编办接受申请单位材料并核对后,对符合要求的党政机关、群团赋码并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详见附件1、2)

三、初始发证程序

已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党政机关、群团,证书刊载信息无变更的,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提交《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领表》,机构名称及机构性质的批准文件,申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证书刊载信息有变更的,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按变更后的信息填写并提交《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领表》,机构名称及机构性质的批准文件及需要变更信息的相关证明,申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无《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党政机关、群团,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申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四、有关要求

按照《通知》要求,在2017年底前的过渡期内,组织机构代码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存。过渡期结束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停止使用。请各单位于2017年底前到区编办申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受理业务地址:区政府大楼242房间

联系电话:010-89350245

附件:1.《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领表》及服务指南

2.《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信息变更申请表》及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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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