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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登记设立事业单位进行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的通知
信息来源: 汪国华 发布日期: 2014-09-05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和市编办要求,登记设立的事业单位纳入地方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及内容

凡由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机构编制,但进行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有效期限内的事业单位均纳入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按《登记设立的事业单位核查信息汇总表》(附后)填报。

二、有关说明及要求

1、对有调剂使用事业编制的,按照“编制随着机构核”原则,其编制在被调剂部门或单位进行核查,并在汇总表备注栏标注:调剂使用全额拨款(差额拨款、经费自理)事业编制×名。同时报送情况说明。

2、《登记设立的事业核查信息汇总表》由审核人、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区编办进行汇总。各单位于9月10日下班前将汇总表以纸质或传真方式报送区编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科(含电子版,邮箱:fsfrdj@163.com;电话、传真:010-89350245)。

         (单位)登记设立的事业单位核查信息汇总表

填报单位:

序号

单位名称

举办单位

登记管理机关

组织机构代码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

从业人数

备注

 

 

 

 

 

 

 

 

 

 

 

 

 

 

 

 

 

 

 

 

 

 

 

 

 

 

 

 

 

 

 

 

 

 

 

 

 

 

 

 

 

 

 

 

 

 

 

 

 

 

 

 

 

 

 

 

 

 

 

 

 

 

 

 

 

 

 

 

 

 

 

 

 

 

 

 

 

 

 

 

 

 

 

 

 

 

 

 

合计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审核人:

领导签字:

单位公章:

注:

1.本表仅用于登记设立的事业单位核查工作。

2.调剂使用事业编制的,请在备注栏说明。

3.在报送此表时,同时报送电子版。

4.填报单位对乡镇级事业单位进行标注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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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