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性质指机构的根本属性,是由机构职能、隶属关系、权力及其行使方式等决定的。机构性质的管理要求在于准确合理地确定机构的属性,从而使机构更好地履行其职能。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严格界定机构的性质。凡承担行政职能的机构,就应明确为行政机构,而不应当定为企业、事业性质的机构,反之也不能将事业或企业性质的机构定为行政机构。在计划经济时期,机构性质分为三类:机关性机构、事业性机构和企业性机构;凡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机构,就应明确为企业,已定为事业单位的,就应转企改制,而不应为事业性质的机构。1988年4月通过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企业有权决定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要求企业设置机构或者规定编制人数。自此,政府不再管理企业的机构编制。相应的,机构按性质分为两类:行政性机构和事业性机构。
机构名称指机构基本属性以及特殊性的综合反映的称呼。一个完整的机构名称,应该能够反映出该机构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工作性质、规格级别以及管理范围等。机构名称一般由三部分组成,即区域名、矢名和格级名,它们分别说明和规定着机构的管理(服务)范围、隶属关系、工作内容以及级别规格等,如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央就是区域名,机构编制就是矢名,委员会办公室就是级别规格名。行政机构的格级名主要有政府、部、委、办、行、署、司、厅、局、处、科等。事业机构的名称主要有中心、馆、所、站、台、社、院、校、队、团、园等。
机构规格指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机构的行政级别。规格主要是用来对没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机构进行横向比较的,类似于古代官员的“品位”,规格就是机构的“品位”,或者简单说“行政级别”。目前我国行政机关中最高机关是国务院,以下依次为省部级、司局级、县处级、乡科级。
机构设置指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法设立组织机构的行为。具体包括确定机构的数额、性质、规格、职责等。机构设置的原则有:一是科学配置职责。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一切从改革和管理的实际出发,合理设置机构,完善机构运行机制。二是机构精简。将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部门综合设置,减少因机构横向设置过细造成的部门间职责交叉和重叠,实现机构精简。三是动态调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以及政府履行职责的需要,有增有减,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