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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编制、事业编制、政法专项编制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2016-09-25

行政编制指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政协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有关群众团体机关使用的人员编制,其经费由国家财政保障。行政编制的使用与国家的政治体制和行政系统的管理活动密切相关,这就决定了行政编制要有较强的外在约束,不能随意扩大。全国行政编制规模必须严格控制。

行政编制的审批权限在中央,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核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民主党派机关、有关群众团体机关的行政编制和地方各级行政编制总额,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中央批准的行政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或自行确定用于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和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编制。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行政编制,但必须在批准的总额内进行;地方不同层级之间行政编制的调整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行政编制,不得擅自改变行政编制的使用范围。

事业编制指各类事业单位所使用的人员编制。与行政编制相比,事业编制使用范围广泛,经费形式有财政拨款、财政补助和经费自理等多种形式。中央机构编制部门重点加强对地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宏观指导,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编制的总量和结构进行调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部门统一制定本地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对下级事业编制总量和结构实行动态管理。事业编制的使用范围必须严格控制,强化检查监督。事业编制只能用于事业单位,不得把事业编制用于党政机关,不得把事业编制与行政编制混合使用。

政法专项编制指在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含监狱、戒毒)系统所使用的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实行单列,由中央统一领导,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级管理。根据改革和管理需要,在铁路、民航等中央相关部门中也使用了政法专项编制。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政法机关一般使用政法专项编制,实行单列管理。

根据中央决定,1982年11月,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在相关通知中明确,将全国各级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编制单列,实行统一领导,中央和省、市、自治区分级管理。至此,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的编制从党政群机关中分离出来,作为专项编制单独管理。其中,司法行政系统中主要包含监狱系统。此后,国家安全职能从公安系统分出,单独成立国家安全机构,其编制列入政法专项编制,单独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