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根据市编办、市商务委、市农业局《关于调整区县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编办发〔2014〕12号)精神,将原由区商务委承担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区农业局。根据市编办、市卫生计生委、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调整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京编办发〔2014〕15号)精神,将原由区卫生局承担的部分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区安全监管局。